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新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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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新规施行
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晚刊讯 (记者 杨晓华 通讯员 何 旎) 4月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来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20日起实施。《办法》对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的担保和抵押等作出了详细说明。
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在2019年9月30日为89.95%,2022年12月31日为76.25%,目前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较充裕。为进一步加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在我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将《来宾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并修订为《来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是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包含在来宾市辖区内、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同时,恢复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我市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与我市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当可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顺位贷款的,不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住房套数的认定作出规定,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对象,认房认贷。“认房”是按申请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认贷”是按申请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家庭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办法》还对自愿缴存人员申请贷款缴存期限的要求作调整,缴存期限从“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缩短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此外,规定自愿缴存人员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月缴存额。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贷款未结清期间,办理部分提取公积金、用公积金对冲还本、月对冲还贷等业务,缴存账户余额须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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