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点评!开发商能否解除前期物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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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商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合同。从房屋交付到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属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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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民事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具有过渡性和涉他性,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正因涉及人数众多,解除此类合同的条件也与普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所不同。
那么,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呢?
以下笔者结合自己承办的一个案件,分析探讨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及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约定合同服务期限为肆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解散或清算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变更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自解除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的物业管理报酬金作为违约金。”
2019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A公司破产事项的民事裁定书,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
A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B公司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并要求B公司移交D大厦物业相关资料。
B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函,认为破产管理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020年1月9日,A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与D公司另行签订《D大厦物业服务合同》。
2021年9月,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B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并判令B公司移交所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返还其持有的物业基本运营资金,并搬离位于D大厦602室的物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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