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速递!经营贷转房贷,贷款套利被银行起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是否要把高利率的房贷转换成低利率的经营贷?当购房者热议并蠢蠢欲动时,那些转贷的“先行者”,已经被银行告上了法庭。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发了高度关注。借款人的经营贷,被监管部门查出实际为房贷,借款用途被改变,违规流入楼市,因此银行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否则将会拍卖房产还债。
一石激起千层浪。业界都在关注,这个判例能否给“房贷转经营贷”热潮,泼上一盆冷水?
贷款套利被起诉
所谓房贷转经营贷,指的是通过一系列操作手段,将贷款品种从“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经营性贷款”。由于经营贷的利率远低于存量房贷利率,部分在房贷利率高位购房的消费者,便倾向通过“转贷”操作,利用利率差来减少利息支出。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引起关注。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其中,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合同约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
根据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在这起诉讼中,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要求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证人的某公司也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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