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协商改变工作地点属违法-世界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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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装修为由要求员工异地办公
公司未经协商改变工作地点属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改变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可是,韦骊(化名)所在公司在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时,未经协商即通知她到外地办公。她不同意这样做,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她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公司称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其为提供更好的办公环境对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实属生产经营所需。韦骊明知调整其工作地点系客观情况所致且属于临时性变更,不会对其生活及收入造成明显不便和降低,但其接到通知后采取旷工的方式消极对抗,应当解除其劳动关系且无需赔偿。
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本案中,公司将韦骊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韦骊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韦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遂于近日终审判决支持韦骊的诉讼请求。
公司变更工作地点 未与员工进行协商
韦骊是湖南人,2009年5月22日入职长沙一家数据公司。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此前的2014年4月,公司已将其工作地点由长沙市调动至北京市。
2020年7月,公司将北京分公司的办公设备运往长沙市,同年8月6日,取消了位于北京市的考勤机中包括韦骊在内的验收部员工的名单。与此同时,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赴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韦骊等员工应于2020年8月6日到公司报到。韦骊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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