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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房屋为父母出资购买后被查封父母能否起诉解除

2022-11-07 18:29:23    来源:东方资讯


【资料图】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孙某芬与赵某杰系母子关系,2005年,孙某芬出资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并登记在赵某杰名下,2005年8月21日,孙某芬与赵某杰签订协议书,约定孙某芬为上述房屋所有权人,上述房屋的后续贷款均为孙某芬偿还。后因项某文与赵某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昌平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杰支付项某文1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后赵某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赵某杰未履行付款义务,项某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昌平法院申请执行,昌平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查封了登记在赵某杰名下的涉案房屋。

2019年4月,孙某芬向昌平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9年4月29日,昌平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孙某芬的异议。原告认为,孙某芬为实际出资人,与赵某杰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购买房屋时,赵某杰尚无任何购买能力,后续贷款均为孙某芬偿还,故该情形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该房产实为孙某芬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应当停止,故原告诉至法院。

关键词: 昌平法院 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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