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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 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2-11-03 08:32:12    来源:南宁日报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8〕25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


(资料图片)

(二)项目概况: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位于邕宾路8号,土地级别属住宅三级、商业五级、工业四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邕宾路8号:3-312、3-313、3-314、3-315、3-316、4-408、4-409、4-410、4-411、5-507、5-508、5-509、5-510、6-601、6-602、6-603、6-604、6-605、6-606、6-607、6-608、7-701、7-702、7-703、7-704、7-705、7-706、7-707、7-708、7-709、8-801、8-802、8-803、8-804、8-805、8-806、8-807、8-808、8-809、8-810、9-906、9-907、9-908、9-909、9-910、9-911、9-912、10-02、10-03、10-04、10-05、10-06、广西高峰林场二塘分场办公楼一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宁市凤岭北片区新增路网完善工程(金运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悦宾路1号15楼。

十、征收咨询电话:0771-5826613

十一、监督电话:0771-5891210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我城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关键词: 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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