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热闻】盛世国寿编假资料等3宗违法被罚 总经理吴宏伟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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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显示,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国寿”)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制虚假资料,二是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费,三是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时任公司总经理吴宏伟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前述三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4月至6月,盛世国寿向实际并未经办保险代理业务的黄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3人以支付佣金名义转账支付款项8笔,金额合计22.98万元。上述3人在收到盛世国寿支付的款项后,再转支付给业务实际经办人员喻某某。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向湖北银保监局报送了《湖北盛世国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保险业销售乱象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未反映任何问题,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盛世国寿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主要采取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再支付给保险公司或先行向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再向投保人收取的方式。按照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但该公司并未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而是使用公司基本户代收保费,共涉及代收保费289笔,金额合计729.41万元。
2019年,盛世国寿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邱某、王某某、朱某某3名销售从业人员发放保险佣金,涉及9笔保单,佣金合计7609.96元。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盛世国寿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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