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聚焦:东方快评丨虚拟偶像代言产品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大批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始直播带货;头部虚拟主播直播2.5小时收入百万元;因打赏方为未成年人,40多位虚拟主播收入被退款;虚拟女团因“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退出陷入解约风波……近段时间以来,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治日报7月23日)
(相关资料图)
当下,不少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展了品牌代言、直播带货等活动。据统计,仅今年“618”购物节期间,就有超过30家品牌选择虚拟偶像或虚拟主播进行活动营销和直播带货等,涉及电子科技、时尚美妆、文化娱乐等诸多领域,为品牌营销增添新动力。
国内最大的二次元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8月前入驻的虚拟主播人数就已超过3.6万名。随着越来越多虚拟主播、虚拟偶像走上台前,参与各类经济活动,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有关各方必须高度关注。
对于真人代言,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但虚拟人由于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自然也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虚拟主播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主体,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代言人的主体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下,涉及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今年2月,B站电竞旗下某虚拟主播形象被指涉嫌抄袭另一虚拟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后承担形象设计的画师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其面部的眼睛部分,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责任。对此,B站对虚拟主播艺人经纪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今年5月,某虚拟主播发布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发广泛讨论。之后该虚拟主播所属社团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警方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其账号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虚拟偶像代言产品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今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确立了虚拟主播和虚拟内容也应当参照遵守真人主播行为规范要求的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平台部分主播及内容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虚拟主播及其背后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必须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拟主播的实际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品牌方签约虚拟主播时应要求运营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区块链等有关授权文件等。
运营方是虚拟主播的制造者及运作人,通常情况下,如果虚拟主播违反法律,运营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若“中之人”以主播名义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运营方可以“中之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中之人”赔偿造成虚拟主播商业价值损失的责任;但运营方也需要承担相关整改、道歉、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有一点必须强调,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已明确将其纳入了监管之列,海外主播由于其获益平台位于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其在中国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应当在中国依法纳税。对此,有关各方须形成共识,不得有半点含糊。
与此同时,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虚拟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直播平台对账号注册、分级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等方面必须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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