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期交房 举证可停交余款
本文转自:中工网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我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款价值178万,买方先支付60万购房款,剩余118万在2022年2月1日前付清。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清余款,每天按余款的千分之一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于2022年3月15日将房屋交付,如果开发商未按期交付,开发商每天按房价的千分之一向我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13日,我去工地看建设进度,发现保温层还没有建完,到2022年3月15日开发商肯定不能按期交房。请问律师,如果我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王先生
【律师解答】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您和开发商的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规定,您需要先履行在2022年2月1日前付清余款的义务,之后开发商在2022年3月15日履行将房屋交付给您居住的义务,但如果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购房款,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而您又拒绝履行,则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您认为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并且有确切的证据,您可以及时通知开发商,并给其一个合理期限履行交房义务,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且拒绝提供适当担保,就视为开发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赵志勇)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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