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拥有专利为名打“擦边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利不应成为商家唬人的噱头
据媒体报道,有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以拥有专利为名打“擦边球”:有的将处于“审中-实审”状态的专利和已过期无效的专利列入宣传范围;有的写出了专利编号,却对专利种类语焉不详,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商家之所以愿意、敢于铤而走险,一方面是因为贴上“专利”的标签,容易让商品显得高大上。而很多消费者对专利并不十分了解,往往将专利与质量、科技含量对等,也不知道如何去查询广告中的专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效、是何种类。
另一方面是因为违法成本并不算高。根据广告法,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开资料显示,某手机厂家2015年宣传一款手机时用上了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被罚款3万元。而截至2016年1月底,这款手机和它同系列的另一款手机,一共销售了1600万台。按照1台售价1299元计算的话,销售额达到了207.8亿元。
实际上,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技术含量更高。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也是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项则是单列。而发明专利是含金量最高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衡量国家、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最能体现一件商品,特别是科技产品的“研值”。而外观设计专利则更多体现商品的“颜值”。一些商家在宣传中利用外界对此不够了解,将各类专利混为一谈。
比如,一款护肤仪器的宣传页面上写有“深补水”“纳米无菌专利技术”等话语,并给出了一个专利号码,但并未标明专利种类。然而,这个专利号码对应的实际是一款外观设计专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这个专利代表着高科技含量。
当然,并不能说外观设计专利本身拿不出手。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包或是装饰品,“颜值”就显得更加重要。这里要反对的是一些商家试图用外观设计专利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科技含量很高。这些商家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一旦露馅,蒙在鼓里的消费者容易误以为是专利质量不高,无疑有损专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应该说,如果企业舍得投入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研值”高;或是设计能力强,拥有美观的外观设计,产品“颜值”高,大大方方地把专利拿出来做宣传,无可厚非,也是加分项。但是如果欺骗或是混淆专利种类误导消费者,伤害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信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努力提高专利质量的知识产权人。(记者 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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