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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公贷"不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了!

2020-10-09 10:52:23    来源:莱芜新闻网

5月3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增加以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通俗地讲,市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可用所购住房抵押,不再必须找担保人。

具体流程这样办

按照规定,购买已取得房屋产权现房,并符合房管部门抵押要求,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所购住房抵押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现房,借款人持网签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2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所购住房抵押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期房,借款人持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2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此类贷款增加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期限自借款人所购住房预抵押开始,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移交委托银行时终止。

这些事项值得留意

我市《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还对委托银行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承办的七个事项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根据省住建厅等三部门相关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应由委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对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评估的住房,由委托银行按照自营性贷款办理,通知借款人到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对准入楼盘项目实行“市中心准入、全市通用”制度。已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准入的项目,在批复有效合作期间内,购买该项目住房的职工可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区分公积金缴存归集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已准入楼盘的银行中自由选择。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定期对外公布准入楼盘项目及委托办理银行及业务合作期限名录,方便借款人查询。

值得注意的是,异地购房、给未成年子女购房均不得采用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原《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保证人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担保方式继续执行。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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