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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虚开房贷收入证明 竟惹上这样的麻烦……

2020-09-09 15:29:20    来源:湘湖网

2013年3月,小陈入职于萧山某公司。他工作勤恳,表现优异,经过五年的努力,工资从第一年的每月4000元涨到了每月10000元。2017年3月,小陈与公司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约定:

每月工资收入为当地月基本工资+销售提成(提成比例及发放方式按公司制度执行)。

2018年6月,小陈为了购置房屋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00万元,每个月按揭还款金额为15000元左右,根据小陈的申请,银行要求小陈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为他开具每年年薪18万元以上的收入证明,以满足贷款审批需要。公司同意为小陈开具该“收入证明”。

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具体内容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自2013年3月份开始为我司员工,在我司担任销售岗位,所得年薪为人民币18万元。上述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本公司员工陈某的工作及在本公司的工资收入。本收入证明仅限用于办理银行贷款用途。”公司还在落款处盖章。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方案调整而进行裁员,小陈收到了辞退通知,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于工资计算数额产生了争议。

小陈认为:自己持有公司盖章确认的“收入证明”,同时他还提供了公司的工资制度,证明公司每个月发放工资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打入其银行卡的,另一部分是通过报销票据等方式进行现金支付的,因此每月收入不止银行流水中体现的6000元。结合“收入证明”,要求按年薪18万元的标准计算每月工资为15000元,公司应给付90000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根据小陈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认可其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同意按照6000元的月收入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小陈工作已满六年,因此公司愿意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6000元。至于小陈所提出的超过6000元部分的工资,公司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第一

何为“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第二

“收入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用人单位一旦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那么此证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用人单位自身产生法律效力,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出具该份“收入证明”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是知晓实情的,但这一份加盖了公章的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虚假事实。

因此,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收入证明”就将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本案例中,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为小陈开具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且公司与小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因此该份“收入证明”无论是在仲裁庭上还是在法庭上,都将具有证据效力。

关键词: 房贷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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